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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这些药店必须配置执业药师,不得用远程审方替代!

发布时间:2021-01-07 15:41:59      点击数:      来源:

日前,四川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要求,并明确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将严查“挂证”执业药师。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这些药店必须配置执业药师

14日,四川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指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通知》要求,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和20161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设置过渡期,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

市(州)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

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12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

《通知》明确,到20251231日,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其实,自2020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来,辽宁、宁夏、山东、黑龙江等地已相继印发相关通知,开始执行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

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

在“互联网+”技术应用方面,《通知》指出,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同时,《通知》强调,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并不得作为零售企业的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

此前,山东省药监局也明确要求,开展远程审核处方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实施远程审方时,应开启远程视频互动系统,由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执业药师对购药人进行用药指导。

严查“挂证”执业药师

此外,《通知》还对促进执业药师规范执业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管理,对本地区按规定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制度;要加强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通知》明确,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黑名单”;“挂证”执业药师信息要及时报省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最新数据,截至202011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达569728人,环比增加5627人。其中,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达518231人,占注册总数的91.0%。目前,我国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1人,已达到《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4人的目标要求。

目前,我国存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各地将逐步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置政策,通过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比例,最终达到执业药师全部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