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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药师资格考试制度!《药师法》即将出台?

发布时间:2020-06-22 16:12:49      点击数:      来源:

日前,网络流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方式,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引发业内热议。

《意见稿》共分为6章,共计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了我国药师管理制度、明确了药师法的使用人群、明确了药师的准入条件及方式、确立了药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规定药师的考核和培训要求以及规定药师法律责任等六大方面。

国家卫健委表示,借鉴了我国司法考试的模式,加强我国医疗机构药师和执业药师的统一管理,采取“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做法。具体来说,在药师的资格准入方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药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在省级层面组织实施考试;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管。

其中,在药师的准入条件及方式上,《意见稿》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药师准入进行了规定。对于法律公布后的“新人”,规定药学、中药学或者相关毕业生均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药学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对于师承方式学习传统药学的从业管理也进行了规定。

在提升药师地位、保障药师权益方面,《意见稿》规定了药师以患者为对象的执业行为属诊疗活动。此外,对药师执业活动享有的权力及旅行的义务予以明确,既保护药师在执业活动众的合法权益,又对药师义务提出相应要求。

《药师法》磨剑20

实际上,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徐恒秋、政协委员岳秉飞等人建议和提案,加速“药师法”立法进程,制定统一、一元化的药师制度和准入标准,明确药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利,保障合理用药和百姓的用药安全,引发了广大药师的共鸣。

如果从2000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著手《执业药师法》的有关工作算起,我国药师的立法工作已经经历了一个近20年的漫长过程。2017年,原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对药师法的意见。

药品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是药三分毒”,重在如何掌握,而药师就是百姓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的专业保障。药师的主要职能是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良药品和药学服务、保障临床合理用药,其既是安全用药的把关者,又是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审核者,还是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执行者和监管者。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专业技术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荆楚理工学院副院长杨希雄在长期从事医院药学和药学教育工作的职业生涯中发现,涉及用药安全和质量的事件屡有发生,不合理用药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与我国在药师方面的立法长期缺失,执业准入与药师的责权利均缺少法律的界定有直接关系。

众所周知,我国药师队伍又分为两个体系:一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体系内药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这造成我国药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地位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从整体来看,我国药师队伍学历偏低,药师服务能力与专业学历亟待提升等不足,应通过药师立法,提高药师的学历要求和专业要求,并通过加强药学继续教育、开展学历提升计划等不断提高药师队伍的服务能力。

就目前来看,药师服务缺乏相应的价值回报,既不利于药师队伍的建设,也不利于群众用药安全服务。因此,亟待通过立法调整药师的服务模式,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的服务模式的价值。

药师们共同的期待

执业药师对“药师法立法”早已充满期待,同时也等待很久了。

但是至今仍未出台《药师法》,没有一部法律对药师的职业定位、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统一管理,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亦未明确。

对于执业药师而言,现在更多的精力是为“卖药”服务,这也导致了其社会地位不高,价值也难以体现。除了“挂证”的新闻体现下存在感外,普通老百姓几乎没有体验到执业药师的药事服务。

不仅仅是执业药师的“存在感”不足,临床药师也同样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很多老百姓认为他们不过是发药的。

除此以外,临床药师还面临着还没毕业就面临“失业”的窘况。因为现在很多医院的药剂科不断压缩,且招聘门槛越来越高,很多医院药剂科、药学部的招聘最低门槛是硕士。再加上医院取消药品零加成政策,让医院药学部门成了成本部门,刚毕业的临床药师会明显增加医院的经济负担。

那么,与民众健康息息相关的药品安全守门人,为何与医生、护士有这么大的差距?除了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能问题,还与药学从业人员并无执业制度“护体”有关,一直处于没有执业制度保护和约束的“无照驾驶”状态。

这也是专业人士一直呼吁出台《药师法》的主要原因。

因此加快药师立法进程,让药师和医师、护士享受同等的待遇,明确药师的责、权、利,提升药师的地位,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百姓的安全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