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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立法的核心在于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起开征公众意见,截止日是2月3日。
近年来,社会上一直存在疫苗忧虑,此前曾因疫苗流通环节出现的事故令社会哗然,而在2018年7月份长春长生公司劣质的狂犬疫苗和无效的百白破疫苗事件发生后,社会上的疫苗忧虑不断发酵。可以说,这直接推动了疫苗领域的立法。2018年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23日,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几经删改之后,草案中保留了自主定价,规定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自主合理确定。不过,草案同时也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的研制和创新。一类疫苗由国家层面进行价格谈判或集中招标,二类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这样的规定比较灵活,充分考虑了我国医改的方向,即界定好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由政府部门提供基本的保障(一类疫苗),而带有选择性质的二类疫苗,则主要交给市场去做。
不过,疫苗的核心问题在于安全性,对于公众来说,疫苗价格并不是疫苗焦虑中的最突出问题,因为一类疫苗属于免费项目,二类疫苗的价格也并不算太贵(与“看病贵”的问题不可同日而语)。人们最关心的是疫苗安全问题,在2018年长生公司的无效百白破疫苗事件发生时,本报一篇新闻报道《长生生物造假,宝妈惊惧狂翻疫苗本》阅读者甚众。这充分说明人们的担忧与对此类事件的惊恐。如何来舒缓人们的疫苗焦虑,主要在于重建政府与企业在疫苗领域的公信力。强调疫苗的公益性与战略性,可以为提升疫苗的生产安全打下基础。事实上,一类疫苗是政府为民众提供的带有国民福利性质的公共品,其安全性必须得到严格保证。根据草案,一类疫苗,由现在的各省市自主招标改为由国家层面进行价格谈判或集中招标,这不仅会避免企业因为定价过低而弄虚作假,也将垂直的疫苗监管权深入到了地方,避免地方形成“共谋”。
疫苗安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流通环节。有些疫苗对于冷链储存和配送环节的条件要求较高,如果储存与配送条件不合格或者得不到保证,那么也会损害疫苗的实际有效性。这个环节的监管需要细化,根据草案,一类疫苗配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但二类疫苗配送等相关事宜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疫苗与一般的药品食品还不同,一般假冒伪劣的药品食品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之后,有些是能够追根溯源的,但是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现实中可能较难完全明确责任,因为一些个体对疫苗的反应是不同的,还存在另一种情况,那就是疫苗实际上因为种种原因无效,但是接种者并不知晓,接种之后因为疫苗无效而受损,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更会陷入扯皮。长春长生公司的案件是因为大批量的无效疫苗才使得问题曝光的。因此,疫苗补偿机制应该本着有利于接种者的原则,补偿界定与标准从宽和从重。
疫苗的战略性需要在现实中得到严格的落实,主要在于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应该明确每一个环节的责任。此外,此次草案也本着从调动企业积极投入研发二类疫苗的角度出发,对于二类疫苗的定价主要由市场决定,这是正确的方向。疫苗立法与疫苗安全,应该乘着我国医改与加大原研药研发力度的东风,不断得到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