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资讯
- 法律法规
- 政府文件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总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01号)
发布时间:2016-06-27 14:11:05 点击数: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公告》要求立即开展了整治行动。目前药品批发企业自查阶段已经结束,现将企业自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全国共有12480家药品批发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开展自查,提交了自查与整改报告。到期未提交报告的企业共370家,名单见附件1。通过自查,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共75家,名单见附件2。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未提交整改报告的370家批发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在6月30日前完成检查。对拒不提交报告,且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违法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对已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75家企业,由所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开。
四、从自查情况看,有的企业对整治要求置若罔闻,避重就轻,存在侥幸心理,试图蒙混过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按照《公告》要求,继续深入自查。凡主动报告问题并切实整改的,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组织开展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同时开展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