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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2:34      点击数: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推荐,现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6年底前每省份至少启动1个省级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联系人:郑春梅、蔡菲

联系电话: 010-6203058962030599

电子邮箱: familydevelop@163.com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人:孙文灿、张晓峰

联系电话: 010-5812327558123258

电子邮箱: wencan.sun@163.com

附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16616

附件:

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

1.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

2.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

3.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

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

5.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

7.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

8.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

9.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

10.安徽省:池州市、芜湖市

11.福建省:厦门市、三明市

12.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

13.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

14.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

15.湖北省:咸宁市、随州市

16.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

17.广东省:东莞市、江门市

1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贺州市

19.重庆市:九龙坡区、垫江县

20.四川省:雅安市、攀枝花市

21.贵州省:贵阳市、铜仁市

22.陕西省:安康市、铜川市

23.甘肃省:兰州市、庆阳市

24.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

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