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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道”购药!新疆出台特殊药品管理新规,药店迎利好

发布时间:2020-07-06 16:01:10      点击数:      来源:

近日,新疆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区本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自治区本级(以下简称“区本级”)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管理范围,是用于治疗特殊疾病、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适宜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供应的国家谈判药品,并实行专门的门诊支付和管理政策。

特药将实行门诊特殊药品管理,纳入医疗机构、药店购药双通道管理,其中指定的零售药店有7家。医药机构则施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由指定责任医师备案后即可进行医保支付。

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42种特药,仍按照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支付标准执行,但明确了其限定支付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为保障民生、方便群众、减轻患者负担,对用于治疗肺动脉高压、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艾滋病等疾病的18种特药,符合适用病种及使用认定标准的,由个人先行支付5%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0%比例进行支付。

为确保患眼底黄斑疾病、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斑块状银屑病、过敏性哮喘等疾病患者用药,18种特药中的注射剂型,可在医疗机构日间门诊使用,按特药支付标准报销,用药情况稳定的可“双通道”报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一个统筹年度内使用特药产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进入当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达到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该负责人说,该政策还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保障特药的供应,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