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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疗、医药、医保的全国互联互通

发布时间:2019-03-13 17:06:45      点击数:      来源:

   全国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等方面还存在多头管理、相互配合度不高等问题。

  在医疗方面,国家陆续推出《“十三五”深化医改、医疗卫生规划》和《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互联网医院为主体的“互联网+医疗”新模式取得初步成效。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及数据标准不统一,门诊信息、处方信息、检验检查结果在医疗机构之间难以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产生大量的“信息孤岛”。这严重阻碍了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诊,以及居民电子病历、健康档案、患者购药等信息互联互通。

  建议以互联网为工具,以服务为导向,分步实施医疗信息化建设,推动门诊病历、处方电子化、标准化,实现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便于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和在不同渠道自主购药;同时,推进医疗大数据采集融合,发挥其最大价值,医生实时掌握病人的医疗数据和用药信息,进而开展咨询、检查、诊断、治疗、用药、在线复诊等医疗服务,让患者享受到便捷精准的健康医疗服务。

  在医药方面,商务部颁发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推进了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药品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的便民服务及电子处方、药师在线审方等药事服务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以上便民利民服务,目前还缺少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

  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搭建消费者、医疗机构、药店、医师、药师、监管部门间的安全用药服务平台,完善药品安全保障机制。患者获得标准的电子处方后,可根据政府公示的药品名称、功效、质量、价格等标准,自主选择合适自己的药品和合法销售渠道,真正做到医药分家。从而推动药品生产企业的品质提升和药品零售渠道的服务提升,实现便民利民。

  在医保方面,国务院于2016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医疗系统在逐渐打通,各个定点医院已经逐渐接入网络,基本实现了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但门诊信息及费用还未打通,各地医疗机构之间的壁垒目前还没有完全打破,外出务工人员和异地创业人员跨区域就医购药的医保支付问题还难以解决。

  建议在医疗、医药互联互通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互联网医院服务建设,建立在线咨询、在线复诊等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推行电子社保卡一卡通,实行医保在线支付,实现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在信息安全方面,实现医疗、医药、医保互联互通后,保护患者隐私、保障信息互通安全尤其重要。

  建议通过政策法规,明确医疗、医药、医保信息的使用权限及范围,建立信息使用者资质审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病有所医”的重要方略,“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全面实现医疗、医药、医保的互联互通,建议成立协同国家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相关机构,建立“全国医药保云管理平台”,推进“电子健康一卡通”服务,发挥“互联网+”在推进落实健康中国事业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