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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药店“医保支付价”上浮15%!
定点药店注意!参与带量采购的药店,医保支付标准可在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这一信息在刚刚发布的《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简称《方案》)中确认了。
药店医保支付标准,上浮15%
关于带量采购,药店最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药店能不能参与,另一个就是医保支付标准是否向医疗机构看齐。
自带量采购开展以来,这两个问题就一直是叠在药店心头的“两座大山”。不能参与带量采购,在药价上,药店在与医疗机构竞争中的劣势就更加明显,药店将失去客源;然而,参与了带量采购,如果医保支付价与医院看齐,药品平进平出,药店又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去解决人工、房租等成本问题。
所以,只有解决好这两个问题,药店才能真正安下心来参与带量采购,否则极有可能陷入“参与是死,参与不了也是死”的境地。
而这两个问题,在《方案》中都有了明确、积极的答复。
《方案》明确,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平台采购。
对于医保支付保准,《方案》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也就是说,中标价上浮的部分,将由医保基金支付。
这两个问题能在第三批国采之前得到明确的答案,无异于给那些仍犹豫不决的药店吃了一颗定心丸。
对于医保支付标准,虽然国家早就给出药店可以适当加价的说法,但能加价多少却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后经过各地探索,逐渐形成了“允许加价15%”的共识,但对于加价部分由患者自付还是医保支付却规则不一。
例如,在新疆医保局《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而在最早提出15%加价率的江苏太仓,则明确以中标价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
各地标准不一、表述不清的规则,也给药店带来了意识上的混乱。此外,如果15%的加价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实并没有真正为药店解决成本上的问题,试问在医疗机构平进平出的情况下,哪个药店敢提价15%,让患者自掏腰包?
但在浙江,这个困扰药店的问题将不复存在,《方案》以明确的表述确定了药店的医保支付标准,解决了药店参与带量采购的后顾之忧。
药店将于医院同步报量
随着第三批国采渐行渐近,广东药店集采也传来了好消息。
据消息人士透露,目前,广东第三批国采报量工作正在进行中,药店可自愿参加第三批国采,通过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直接报量。而此前两批国采,广东药店均没有直接参与报量,而是通过地方版药店集采参与。
而本次药店直接参与第三批国采报量,也表明这两年以来,药店参与集采工作稳步推进。